导语:无证排污或面临史上最严厉处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的处罚以天计算,每日罚款最高5万元。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最重,对其部分行为最高处100万罚款,直接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证排污或面临史上最严厉处罚,每日罚款最高5万元
无证排污,或面临史上最为严厉的处罚。按照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的处罚以天计算,每日罚款最低5000无,最高5万元。
据了解,目前,《条例》已获生态环境部部长专题会原则审议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有23条之多,从无证排污、违反排放口规范化要求、超浓度超总量、违反管理要求排污、违反监测设施要求、违反自行监测要求、违反预处理要求、违反台账记录、违反执行报告、违反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要求,到逃避监管、不配合检查、材料弄虚作假、证书管理不善和未按时变更等违法情形,法制责任一章都有明确处罚规定。
其中,对于无证排污行为中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按照《条例》第61条规定,在由设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停产整治的同时,将处以每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条例》要求,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停业、关闭。
对于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无组织排放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水污染物预处理,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或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逃避监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条例》提出,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材料弄虚作假行为处罚力度也很大。《条例》说,排污单位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除了行政处罚外,《条例》还提出了刑事处罚的情形。《条例》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条例》说,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务,并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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